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审批和管理程序
〖发布日期:2008-05-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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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相关情况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在国债或预算内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统称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目的是调动全社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重点是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本土民营企业投资自治区服务业领域。

服务业引导资金为一次性补助性资金,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左右。各地区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使用。按照国家要求,使用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地方政府按照1:1的比例给与配套;使用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也应积极给与配套。

二、服务业引导资金备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二)项目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并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收入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具备企业化的管理体制、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和社会化的服务功能,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完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在当年启动或已开工建设,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三、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为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向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向,按年度确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二)各地区发展改革委员委根据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方面分别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含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实施方案(含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批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自治区服务业项目库,同时在批复中按照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自治区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等渠道明确项目和资金初步方案。

(四)各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上报自治区本级的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五)列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重点领域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含重点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国家上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六)列入自治区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上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区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批复,并联合下达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指标。

(七)列入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服务业预算内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批复,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四、服务业重点领域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行业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场前景、对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作用的分析、发展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等,并附排序后的建设项目表和项目简介。

项目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规模、资金来源、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等。

项目简介主要包括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及依据、项目单位情况及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需求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技术方案、外部配套条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项目组织与管理、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结论等。

六、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地方配套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同时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自治区核准和备案办法出台前仍批复可研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六)项目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七)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审批和管理程序》相关补充说明

(一)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区推荐的项目经筛选入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全部从项目库中选择,一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和备选的比例要达到1:3以上。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负责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地区发展改革委验收。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定和内容建设、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并合理使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组织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中介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服务业引导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服务业投资外,还将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