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0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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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政发〔200834

 

 

市直、驻市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二连浩特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66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发〔2008〕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

(一)指导思想。

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牧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必须把农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增加补助,巩固提高,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牧民受益。

(二)目标任务。

坚持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推行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牧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口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建立这项制度是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认清和把握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新特点。一是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在农牧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按要求足额到位补助资金。二是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牧民的大额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好农牧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三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赋予农牧民知情、监督的权利,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五是把农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让农牧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六是认真落实《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资助贫困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解决好贫困农牧民“看病难”问题。

三、范围与对象

(一)参保范围。

在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各嘎查)和赛乌素科技园区实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二)参保对象。

具有二连浩特市农牧区户籍的农牧民(包括出生未上户儿童)。

四、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二连浩特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格日勒敖都苏木和赛乌素科技园区成立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工作小组。

2、办事机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和赛乌素科技园区建立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

3监督机构。市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农牧民代表不低于总人数的20%),负责对合作医疗工作的运行、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工作经费。市政府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从2009年开始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20元。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市民政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2、社会(集体)扶持。鼓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资助农牧区合作医疗。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年每人补助30元。同时,市财政为参合农牧民每年每人补助15元作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三)基金管理。

1、管理方式。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实行统一收支,封闭运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收缴方式。农牧民报名注册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和赛乌素科技园区经办机构统一收缴,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及时转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补贴的合作医疗资金由市财政及时划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社会扶持和部门资助的资金也要及时转入该专户。

3、收缴期限。农牧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规定期限,集中缴纳。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1、补助原则。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住院和因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

2住院和因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比例和额度。农牧民住院和因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分段累加计算的方法。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为每次100元;转院到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为每次300元。报销比例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报销比例为100元至2000元部分,报销50%;20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60%;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参合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户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封顶线为2000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分娩产妇,给予200元的补助,超过部分按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给予报销。对未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的农牧民可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办理转院手续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分别下调10%,未办理转院手续而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再下调10%。在格苏木、赛乌素卫生院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提高10%;定点医疗机构运用蒙中医治疗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农牧民、低报户、五保户和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各段报销比例提高10%;转移进城农牧民、计生“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各段报销比例提高10%。符合以上条件的农牧民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3、慢性病补助范围、比例和额度。列入报销范围的常见慢性病包括:肺心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尿毒症、慢性肝炎、慢性肾炎、肝硬化、偏瘫、类风湿、风湿病、高血压Ⅲ期共计十一种。农牧民在市格苏木(赛乌素)卫生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50元,分段报销比例50元至5000元部分,按15%的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部分,按25%的比例报销,累加最高报销封顶线为1500元。慢性病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一次

4、报账方式。我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农牧民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凭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到指定机构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转院到外地就医的农牧民,必须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8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牧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卫生局要制定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药品管理制度、住(转)院制度、医药费用报销办法、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等相关保障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建立合作医疗档案、核准发放合作医疗证等日常业务工作。财政局要制定出台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审计局要制定合作医疗内部审计控制细则,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食品药品监督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发挥应有的作用。市委、政府每年不定期对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民政局要认真执行好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和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摸清贫困家庭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医疗救助基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群上,积极扶助贫困农牧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牧区持有“五保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户、农牧区未成年孤儿;农牧区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的特困对象;农牧区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牧民参合率。

卫生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辟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加强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积极稳妥地推进合作医疗工作。日勒敖都苏木和赛乌素科技园区要认真开展好新型合作医疗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为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家庭建立台帐,及时将报名情况汇总报送市卫生局,确保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农牧民自筹资金的收缴和登记注册工作。农牧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合作医疗规定要求,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广大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连浩特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政发〔2006〕109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