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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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政发〔2007103

 

市直、驻市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政府序列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建议。市长出国(境)工作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可向市长报告。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勇于负责,大胆推进,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十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局、各委员会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经济调节。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充分利用口岸优势,构建“贸、工、旅”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推动外开内联,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社会创新能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扩大政务公开范围,畅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优化行政运行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精简办事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性建议,要经过专家咨询或研究、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地区、部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协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报盟行政公署备案。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告知其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事项要组织听证。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人大、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安排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盟委、行署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安排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其它需要由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市长召集并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全面工作,需要市长或两位以上副市长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单位、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市长提出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等方面的,原则上都要邀请市民旁听。旁听会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及市民群众代表组成,并按有关程序履行手续参加会议。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工作部署宜于公开的,经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应及时进行新闻报道。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参会人数,提高会议质量。要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不以政府名义召开,确需召开的须至少提前5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一、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特殊情况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文件,由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由秘书长复审签发。涉及面不广的,也可由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有重大事项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有重要事项的,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确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可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政府办公室批转。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三十六、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签署纸质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意见,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十八、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如实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和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第八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单位、部门召开的部门会议以及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各单位、部门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后报批。

四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按照年初的预安排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例会,因事不能参加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年初预安排顺序商请其他领导同志参加。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出开会、考察工作或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为保证工作衔接,副市长离开本市外出开会或考察工作,相关副秘书长一般应在机关处理分管工作。

四十二、各单位、部门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贺信、贺电、题词、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领导同志本人审定。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四十四、为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加强协调配合,市长、副市长要对每周的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预先做出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市长出访,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副市长出访,由市长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科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的,均应至少提前1日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收到邀请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参加外事活动的领导同志本人批准。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和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和节约意识,在推动建设廉洁型政府和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十、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开本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当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十一、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章  行政监督

 

五十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质询,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

  五十五、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重点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和会议要求、文件精神落实情况等。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市长对督查落实工作负总责,副市长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承办有关事项。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督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规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二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