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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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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发〔20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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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落实《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帮助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详细了解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性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为保证新老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72号)精神,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三年。在过渡期内缴费基数不高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为2006年不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年不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不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从2009年开始以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把扩面的重点放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建企业及其职工。
四、加强监督指导。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经办机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在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