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口岸加工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二政发〔2006〕36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为积极鼓励和扶持口岸加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二政发〔2005〕14号)文件划分的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将东环路(市口岸加工区东路)以西、铁道线以东木材加工区的土地等级由二级调整为三级,调整部分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按三级土地标准征收,其它征收标准和范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