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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项目土地
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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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发〔200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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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苏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将《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项目土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项目土地管理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项目土地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在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兴建生产加工型企业或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出让、租赁和入股等方式供地。
二、投资企业在完成建设总投资的50%(同时要求建筑密度不低于0.2),城市建设配套费给予减半征收的优惠,完成全部投资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给予全免的优惠。对于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地方财政留用部分,视企业项目总投资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按以下比例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90%返还;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80%返还;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60%返还;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40%返还;
(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20%返还;
三、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视企业的投资强度和进度,在土地使用时,经过认真核定后,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后)。
(一)投资强度达到80%以上的,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优惠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强度达到50 %以上、80 %以下的,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优惠部分50%的土地使用权,其它优惠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三)投资强度达到20 %以上、50 %以下的, 不再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其优惠部分全部无偿收回;
(四)投资强度不到20 %的,除不再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外,也不再享受二连市赋予企业的其它优惠政策。
四、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1年内未按投资协议约 定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 %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税按二政发〔2005〕44号和二政发〔200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优惠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七、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