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二连浩特市地方储备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政办发〔2008〕81号
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二连浩特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地方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地方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市地方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地方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地方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储备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粮食储备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争取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自觉接受其实施的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地方储备粮库存总量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市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食用油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食用油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第九条 购入市地方储备粮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二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条 销售轮出的市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动用市地方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地方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动市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局参照《锡林郭勒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造成市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