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3〗 〖来源:二连浩特市政府秘书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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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

救助办法》的通知

 

二政办发〔200877

 

 

市直、驻市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2008年7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改调整后的《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内民政保〔2007〕133号)精神,结合二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为拥有二连市户籍的居民;

(二)实事求实,量力而行原则。救助水平与口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四)重点突出,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和慈善援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救助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加强与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形成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二连浩特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属于二连市低保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属于二连市五保供养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牧区五保供养证》(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  因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过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

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计划生育费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六条  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重点是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60岁以上老人。

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情况确定日常救助金额,再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核发一定的救助金。医疗救助对象持民政局发放的《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

日常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在农牧区,对于已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于未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4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于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救助后自付部分依然超过4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八条  大病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由市民政局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救助金,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门诊救助。

大病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第九条  临时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因患大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市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医前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件等)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条件、需要入院治疗的,市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当天出具入院通知书;医疗服务机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入院通知书开展医疗服务,救助对象的前期治疗费用(年度规定限额)由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同民政部门结算。

第十一条  医中或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还要提供有关证件和报销凭证,并出具医院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等;民政部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苏木)、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嘎查)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上级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用资金。

(二)市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以上年度城乡人口为

基数,按每人5元标准安排救助资金;

(三)市民政局从归留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5%,用于医疗救助;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一)由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由市民政局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三)市财政局预算安排资金和上级专用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要及时从财政划拨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当年资金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门诊治疗费用,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独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二连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二连浩特市医院、二连浩特市妇幼保健院、格苏木卫生所、赛乌素卫生所和三个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所。

市民政局、卫生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授牌,并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各项优惠政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相关证件(医疗救助证、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给予三免五减(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治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按50%的比例予以减免,手术费按20%的比例予以减免,药品费用按10%的比例予以减免。)如遇特殊情况,救助对象确需转入外地就诊的,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市民政局备案后,可办理转院手续。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和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

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大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五)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查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格日勒敖都苏木、赛乌素科技园区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七)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二次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充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有效开展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恪守职责;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不少于三年的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9月6日印发的《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二政办发〔200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