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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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政办发〔200876

 

 

市直、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农村信用联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以及免征营业税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呼银发〔2007〕3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二政办发〔2006〕29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以及免征营业税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呼银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连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二连市籍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二连农村信用社经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六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和贴息划付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必须是被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二连市,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

第九条  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二连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在二连市教育局备案在校大学生) ;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五)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证书或有关信用证明。

(六)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开户行和账户。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填写《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收到借款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其贷款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借款人必须是学生本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即: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只能用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7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在《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上注明财政贴息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本着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受益人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并注明“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字样。学校在发放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收取学费的开户行和账户。受益人使用生源地助学贷款缴纳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后,要及时报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是否展期、展期期限由经办银行确定。

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  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办理、及时拨付、协调配合、持续快速发展” 的原则,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申请与支付程序明确如下:

(一)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结算、申报与支付时间。

为减少财政贴息申报与划拨工作量,结合助学贷款业务的特殊性,将季度贴息调整为每半年申报、支付一次,其中第一次计息时间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6月20日;第二次计息时间为当年6月21日至12月20日;风险补偿金按年申报、支付,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

经办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后,以市为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申报财政贴息,每年12月15日申报风险补偿金。市级信用社将辖区申报材料按高校隶属关系汇总后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院校、盟市所属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院校、盟市所属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表》,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属于自治区直属的高校,分学校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办理;属于盟市所属高校,分学校报所在盟市教育局计财科办理。

第二十条  支付程序。

(一)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接到经办信用社的申请后,与贷款学生所在高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100%贴息和财政应承担50%的风险补偿金集中支付手续,同时向贷款学生所在的高校发出通知,由高校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50%风险补偿金。

(二)各盟市教育局(高校所在地),接到经办信用社的申请后,与贷款学生所在高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向所在盟市财政局申请100%贴息和财政应承担50%的风险补偿金集中支付手续,同时向贷款学生所在的高校发出通知,由高校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50%风险补偿金。     

(三)各高校在接到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盟市教育局关于核对、确认学生贷款情况的通知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盟市教育局。

(四)受益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受益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二连市农村信用社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社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受益人、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盟市财政局和各有关高校在接到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划拨至同级的具体经办信用社。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二连市农村信用社应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税务部门免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学校和家长要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并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可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应由受益人重新办理有关借据,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已经获得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二连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二连市农村信用社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对已经获得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重复申请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一经查出,除取消生源地助学贷款外,其所在学校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2008年7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仍按二政办发〔2006〕2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连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