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3〗 〖来源:E--二连浩特市政府办秘书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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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加强装饰装修工程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政办发〔200875

 

 

市直、驻市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日勒敖都苏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连浩特市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二连浩特市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保障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锡盟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对于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口岸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住宅工程进行装饰装修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由于装饰装修具有私密性、分散性及周期短等特点,人民群众对不规范的装饰装修危害性认识不够,装饰装修队伍、装修质量及室内环境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一些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擅自施工、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擅自拆改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装修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等现象,致使装饰装修市场混乱,装饰装修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规范装修市场秩序,切实保证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程序管理,加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抓好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形成全市居民自觉接受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一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投资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施工申报登记等相关手续;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还必须进行招标发包,健全招标手续。

二是规范装饰装修资质管理。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必须补办资质等级证书。外地企业进本市承揽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办理进驻备案手续。

三是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管理。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满足使用功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是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制度,全市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是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三是装饰装修必须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四是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无检验报告或按规定应检测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是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控制施工现场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是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含量指标的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应接受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检测不合格、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是本意见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不包括已确权给个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