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二连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07-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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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我市历年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2007年二连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数额标准》。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及安排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务用车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零星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四、采购项目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工程采购项目,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二连浩特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组织实施。其他零星工程和装饰维修改造工程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二连浩特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3、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14、实验室设备

 

 

15、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16、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7、文艺设备

 

 

18、保密设备

 

 

19、司法及行政执法制服

 

 

20、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21、专用系统软件

 

 

工程类(C)

采购品目

 

1、建筑物

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2、水利防洪工程

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

 

3、交通运输工程

公路、桥梁、涵洞

 

4、市政建设工程

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

供气工程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

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工程

 

6、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7、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8、其他工程

 

 

服务类(D)

采购品目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

开发设计和维护

 

 

2、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3、印 

 

 

4、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

 

 

5、会议(培训)

一、二、三类会议(培训)

 

6、中介服务

选择代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

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项目预算达到1万元(1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一次达到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体视项目情况而定,并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