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严格程序,更好地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管理范围
市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适用本工作程序。
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程序。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税收、非税收入、上级补贴收入和各类专项资金等)。
(二)部门职责
1、二连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职责:
研究制定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审批确定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方式;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条款,受理合同备案;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供应商登记备案信息库;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发布、分析,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网络的综合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办理市政府、市财政局交办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事务。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受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按照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提供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及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3、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职责:
审核确定各分管口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资金额度,明确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库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安排采购资金。
4、二连浩特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职责:
按照采购计划归集采购资金,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实行集中支付,审核各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过程中是否包含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5、监督检查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察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程序
1、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1)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市财政局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①各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资金和列入项目库的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各分管业务科室。
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审核各单位采购预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在下达各业务科室预算指标时,将列入采购预算的指标一并批复并单独列明。
如执行中确需调整采购预算,要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和采购办审核。
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和已经落实资金的采购项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汇总,并由市采购办于预算年度之初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③各预算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和预算外按比例返还部分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安排项目支出的各类专项资金中要明确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
2、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1)编报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要在月初将下月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落实采购资金后编制采购计划,报送市采购办。
市采购办安排当月采购计划,属于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国库集中支付;自筹资金、节余资金以及自收自支单位和驻包中直、区直单位将采购资金存入政府采购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的不得开展采购业务。
(2)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市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月计划,综合考核采购项目的种类、数量、特点、时间和用户需求等实际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明确具体要求,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对于特殊行业的专业设备申请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和具体采购方案报市采购办,经市采购办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要求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已经采取协议供货方式的采购项目,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程序执行;小额、零星的货物类采购依照《市本级小额零星货物实行政府采购分级管理意见》执行;服务类采购依照市财政局有关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3)协商论证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应对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初步核算单位的采购预算是否充足,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是否可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单位协商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与采购单位一起进行研究论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没有接到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的情况下,不得组织采购。
(4)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过程。
①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特殊情况需要分标段的项目应按照品类划分),并在采购方案实施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根据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公告,在市采购办指定的媒体发布。
③组织招标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市采购办的要求进行招标。市采购办对较大的、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要进行现场监督,超过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市检察院参与监督。
④公示结果。中标结果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将中标结果或成交供应商名单、中标价格在二连财政信息网和二连浩特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
(5)办理时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手续齐备的采购委托后,公开招标项目22个工作日内办结;邀请招标项目9个工作日内办结;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6)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
(7)货物验收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协助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方填报“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市采购办、参与评标的专家和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组成监督验收小组,对重要的采购项目监督验收。
3、资金结算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的约定,持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报市采购办审核后即时转二连浩特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
收付中心对符合采购程序、手续齐备的采购事项直接支付供应商。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无项目批准书和采购计划表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不予报账,并及时通知市采购办。
4、文件归档
采购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全过程记录和评标记录、采购合同副本、货物验收单等。所有文件资料按采购项目分卷按年度归档,以反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四)监督检查
1、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整个工作程序及采购资金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采购回访制度,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金等相应的处罚。
2、市财政局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进行专门的回访。对于违反政府采购合同、弄虚作假的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