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市本级小额零星货物实行政府采购分级管理意见
〖发布日期:2007-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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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级实际,对市本级小额、零星货物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本管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

(二)具体程序

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分为1万元以下(含1万元)和1-20万元(不含20万元)两级管理。

1、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零星货物的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1)二连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委托二连浩特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每年对全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办公家具、家电等货物类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在市采购办指定媒体上公布其中标品牌、名称、材质、规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等主要内容,并由市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协议供货书。

采购价格和新增的产品在市财政局信息网和采购中心信息网上公布,每月更新一次。

(2)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计划表落实采购资金后向市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市采购办核准后,采购单位选择与市采购中心签订协议供货书的供应商签订供(购)货合同。货到验收后,双方填制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2、金额在1-20万元(不含20万元)货物的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单位落实采购资金后持政府采购计划表向市采购办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市采购办将一周内归集的同品类的采购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资金结算

1、纳入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管理的采购单位持项目批准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等相关手续报政府采购办核准后,到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办理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尚未纳入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的采购单位及“条管”单位,采购之前将采购资金先行存入政府采购专户;采购完成后,持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等相关手续报市采购中心审核后,由采购专户支付。

(四)监督管理

1、采购单位可以在与市采购中心签订协议供货书的不同供应商之间选择,协商采购价格和售后服务。但采购价格的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有关协议供货书的优惠率。

2、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采购金额化整为零,回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品类的商品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采购。

3、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属于固定资产范围之内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每年汇总一次,并将汇总结果通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可从市财政局信息网下载。网址:WWW.ELC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