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
〖发布日期:2007-06-02〗 〖来源:〗 〖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锡林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2004715,锡林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锡林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715

 

锡林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或者审查同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本级财政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

      (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审议批准或者审查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当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根据市委的建议和意见,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重要专题报告;

      (三)涉及有关经济体制和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四)涉及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五)涉及民族政策,处理民族关系和与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与外国的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八)确定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和市生徽、市树、市花等标志及修改;

      (九)对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和相关问题;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哉内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报告,必要也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新增加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和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及其实施方案:

      (三)涉及本市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及结构调的重要情况;

      (四)在发展经济中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及与他方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有本级财政和国债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五)教育、卫生、扶贫、生态保护、救灾、地方病防治和预算外等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后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八)依法治市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灾害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案件及处理情况和常务委员会督办的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情况;

      (十三)市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影响大的治安案件以及统一清查、专项斗争的计划和行动情况,看守所发生脱逃、闹事、死亡事故的情况;

      (十四)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重要意见以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呆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的方案。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的方案。

       第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明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提出方案的理由等,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重大事项方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照有实在内容、有合法依据的要求,拟定和修改决定、决议的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和参阅资料,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要求或者根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

       第十三条 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报告的,常务委员会令其限期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710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司法机关向市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