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4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属各部门的预算执行。
第三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有:
(一)预算的平衡情况;
(二)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征,有无截留、占用、挪用、拖欠、隐匿收入;
(四)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拨付,用途、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将预算内资金有偿使用,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外支出;
(六)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八)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本级财政蝥中下列情况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或审查同意:
(一)本级预算执行中的部分变更;
(二)直接支出的教育、科学技术、农牧业、计划生育等科目预算的削减;
(三)本级财政决算;
(四)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议批准的有关财政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方案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就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发展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的条件以及当年的潜力等方面进行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财政部门要对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处理情况反馈常务委员会及其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须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及其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将预算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初步审查或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时,必须提供预算收支总表、收支计划明细表、收支分级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和预算草案说明书,以及上级政府对当年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本级各部门的支出、重点项目支出等相关资料。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到会就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 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本市市情;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五)国家和自治区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所规定的由财政承担的支出是不只帮了适当的安排;
(六)是否按预算法的规定安排预备费;
(七)实施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市财政部门的报告后的十日内,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出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每一预算年度至少二次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也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需将本级预算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将使用方案报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需动用预备时,将使用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当年收入减少的同时相应地减少支出并使当年总收入仍然保持平衡时,总收入水平比原预算压缩的,必须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至少二次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总收支变化、预算变动、上级返还及补助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预算执行情况时,一并提交。提交时,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财政收支预算中的各类预算科目之间,原则上下不准相互使用,确需使用的,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再由人民政府提交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是。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听取上年市财政决算报告、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决算。
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时,必须提供决算报表和上级政府对当年财政决算的具体要求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先听取市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前,市审计部门应将报告的主要内容交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审计。
审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意见;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询问,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视察、调查活动,了解有关项目资金的拨付、支出、使用等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对待,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检举、揭发、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