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城郊和周边地区禁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5-1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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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10锡林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治理退化、沙化草原,加强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推动城市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发展,促进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草原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锡林浩特市城郊和周边地区禁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草原、畜牧、土地矿产、城市规划、管理等部门组成禁牧管理办公室,负责禁牧工作的规划、管理以及处罚。各苏木、办事处组成相应禁牧监管工作队,在禁牧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驻锡林浩特市辖区内的所有党政军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牧区的范围为:从布拉嘎乌拉(1323.6高地)起,直线至公墓1185高地(东经115°55.04 ',北纬44°00.15 ' ),再经1086高地(东经115°58.17 ',北纬44°00.68 ' ),至奶牛场2万亩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西北角(东经116°05.88 ',北纬44°01.88 ' )点,沿围栏北边至围栏东北角(东经116°09.21',北纬44°02.43' ),转南直线至乌兰陶勒盖(东经116°09.40 ',北纬43°59.65 ' )点,再转东南至1279.3高地,从该高地转西南至点(东经116°11.46 ' ,北纬43°57.42 ' ),向南至煤矿小孤山,从该点转西南至点(东经116°10.81',北纬43°54.76 ' ),再到点(东经116°10.66 ',北纬43°54.45 ' ),转西至1144高地,再转南经1136.2高地至点(东经116°09.38 ',北纬43°50.38 ' ),从此点直线经点(东经116°09.53 ' ,北纬43°49.86 ' ),到水库水文站,再转西经点(东经116°07.22 ',北纬43°48.29 ' ),至207国道18公里以北200处,从此点转北经准巴尔登(1201.9高地),至1036.5高地,从该高地直线向北至点(东经115°59.21 ',北纬43°54.68 ' ) ,沿路向西2400至点(东经115°58.68 ',北纬43°53.46 ' ),转西北至点(东经116°57.04 ',北纬43°53.41 ' ),转北到达点(东经115°56.40 ' ,北纬43°53.78 ' ),再经过警察渡假村北山头(东经115°55.57 ' ,北纬43°54.73 ' ),至锡--赛公路岔路口( 东经115°54.23 ' ,北纬43°56.38 ' ),沿便道上起点1323.6高地。全线范围内属锡市城市周边禁牧区,总面积334平方公里。市政府将在禁牧区周边设置禁牧区标志。

       第四条  禁牧范围内禁止放牧饲养绵羊、山羊、肉牛、马、驴、骡等草食牲畜。经禁牧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在禁牧区划定的范围内舍饲圈养奶牛、猪、家禽,育肥肉牛、肉羊。

       第五条  禁牧区严格实行禁牧。对违反规定毁坏禁牧设施,进入禁牧区放牧的畜主和放牧人员,由禁牧监管工作队扣留其进入禁牧区的牲畜,并申请市禁牧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罚。

       第六条  禁牧区内禁止刈割植被,禁止乱砍、乱挖、乱采等破坏草原生态植被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禁牧监管工作队申请市禁牧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确需取土、挖沙、采石的,必须经过土地矿产部门批准;种植林草、蔬菜,必须经过禁牧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禁止移动、毁坏围封禁牧区的禁牧设施和禁牧区标志。对擅自移动禁牧设施和禁牧区标志的,由禁牧监管工作队责令其恢复原状,并申请市禁牧管理办公室处以罚款;对盗窃、破坏禁牧设施和禁牧区标志的,赔偿损失,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禁牧区内土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治理;属牧户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由承包经营权人治理,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治理。禁牧区内原有住户可以迁入市政府统一划定的范围内经商、养殖奶牛,种植林草、蔬菜或利用已经开垦的土地种植多年生牧草。确实需要继续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户,按划分草场时的户籍人口,由苏木政府负责按一定比例调剂草场。

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在禁牧区内种植林草,治理退化草场。对禁牧区内部门、单位、个人已经承包的造林种草基地要定期组织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签订合同继续承包,对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土地,承包给其它有能力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禁牧监督管理单位和人员超越权限、标准,擅自处罚或处罚不当的;未按治理方案、标准、制度组织治理和管护的;截留、挪用治理专项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政府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依照本《办法》执行的决定和处罚提出异议或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复议。

第十条  巴彦锡勒镇自然保护区禁牧区范围为:锡林郭勒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为30平方公里。贝力克牧场禁牧区范围为:207国道28公里处,沿路向南至207国道40公里处,转西至1282.2高地(东经116°05.49 ',北纬43°36.79 ' ),再转西北到达1277.2高地(东经116°01.70 ' , 北纬43°39.09 ' )再转东北至哈尔陶勒盖1134.6高地(东经116°04.68 ' ,北纬43°41.44 ' ),至起点207国道28公里处,全线范围内总面积约53.3平方公里。由牧场提出禁牧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