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市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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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按规定预留的资金外,一般要细化到项目。对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财政重点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公示制度。对社会关注的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局要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五条 年度收到中央、自治区预算指标文件后,项目明确的由市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不明确的由市财政局商项目主管部门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要抄送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

第七条 已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第八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申报、资金安全运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负第一责任。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确立、资金安排、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第一责任。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对专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安全和财务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下设立重点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条 纳入重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生态、水利、教育、卫生、公检法司等国债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救灾和社会保障资金,扶贫资金等。

第十一条 二连市财政局对乡苏木专项资金的调度实行“直通车”制度。对已明确到乡苏木的重点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乡苏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生态项目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扶贫资金的实行报帐制。

第十三条 用于补助个人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按相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个人。各基层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政策,收集整理个人的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建立政府直接补助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在商业银行为其开设帐户,用信用卡或存折足额兑现补助资金。劳动、民政等主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协调配合,切实保障此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反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同时,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果。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衡机制。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交流,交换意见,并视查出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有关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