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外商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7-11〗 〖来源:二连浩特市监察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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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外商合法权益,畅通外商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中心按照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处理外商投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二连市投资兴业的所有外地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受理投诉范围

凡在二连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所有企业、组织和个人,对我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等方面行为的问题,均可投诉。

第五条        受理投诉内容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二)        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

(四)        违反服务承诺制或公示制,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五)        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利用审批、核准、登记征收等职权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以及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七)        违反工作职责,有意刁难投资者的;

(八)        其他应当受理的投诉。

第六条        受理投诉方式

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箱,通过口诉、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各类投诉。

第七条        受理投诉及办理程序

(一)        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时,属受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受理范围的,向其作出耐心说明劝导,建议其到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        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对情节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进行排查,并根据投诉的内容及其性质以自办、督办、转办的方式予以办理;

(四)        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自行办理,并负责将办结结果告知投诉人;

(五)        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且应当由有关部门承办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直接督办。承办部门办结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中心。同时负责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六)        投诉中心无权办理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办结后,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中心;

(七)        对于被投诉的部门,投诉中心将适时发出监察通知或监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整改,整章建制,堵塞漏洞,规范行为,提高效能。

第八条        办理时限

(一)        投诉中心自行办理投诉件,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办理,并将延长时间原因告知投诉人。

(二)        由投诉中心督办、转办的投诉件,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受理部门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投诉反映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经调查属实的,除纠正其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行为外,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二连浩特市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一年内被多次投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确有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