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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审查材料;3、窗口发证。
申请材料
1、法人身份证明;2、出具监测站监测结果。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