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发布日期:2007-07-0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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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审查材料;3、窗口发证。

申请材料

1、法人身份证明;2、出具监测站监测结果。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