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变更登记(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发布日期:2007-06-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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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2、凭证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变更登记费100元。

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内计费字〔2003〕402号。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