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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连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3-07-21-2023-08-01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确认流程,确保对特困人员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6〕87号)文件,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草拟了《二连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8月1日前反馈至市民社局。

联系人:苏佳鑫

电 话:0479-7523502

手 机:15750466580

邮 箱:elmzjsjk@163.com

附件:《二连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二连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对特困人员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6〕8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73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社局)统筹做好全市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加强对权限下放的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以下简称格苏木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

格苏木政府负责农牧区特困人员认定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负责城市特困人员认定受理、初审工作。

嘎查村(居)委会协助格苏木政府、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

(二)无劳动能力;

(三)无生活来源;

(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第六条  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困难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高龄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核算方法按照《二连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二政办发〔2022〕42号)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不应超过我市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申请人拥有或使用各类型机动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二)申请人拥有商业用房的;拥有住房1套120平米以上(含120平米)或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以及高标准豪华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市民社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格苏木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五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嘎查村(居)委会应当协助格苏木政府、社区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格苏木政府、社区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社局。公示有异议的,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九条  市民社局应当全面审核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格苏木政府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市民社局对全市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第二十条  市民社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格苏木政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备市民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嘎查村公布申请人姓名、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民社局应当在个人苏木政府、社区、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社区、嘎查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报告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六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嘎查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格苏木政府、社区,由格苏木政府、社区调查核实,报市民社局核准。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市民社局应当通过社区,在其所在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格苏木政府应当在其所在嘎查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市民社局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社区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格苏木政府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可以终止认定程序。

第三十条  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社区应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入户核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或者在享特困供养人员对于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或者在享特困供养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的,由市民社局、格苏木政府决定停发特困救助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特困人员认定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6月23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二连浩特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二政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关于对《二连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法》程序要求,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函等方式对《二连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无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2023年8月7日 

征集部门 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 字体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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