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07-06-1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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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项目应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应提交由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有关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还应根据具体变更项目分别提交以下文件:

 (1)变更企业名称: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新住所适用证明(含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3)增加注册资本: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难资报告;

 (4)变更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明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项目如涉及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7)变更经营期限: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8)增高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9)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