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发布日期:2007-07-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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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殡葬管理原则

    我市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革除封建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原则。

    二、殡葬管理机构

    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应当协助殡葬管理机构做好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土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民族宗教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三、火葬管理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死亡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死亡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迁墓的遗骨。

    四、火葬条件

    (一)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遗体,在医院死亡的,应该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火化;

    (二)在家中死亡的,应该由所辖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嘎查出具死亡证明火化;

    (三)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尸体,凭发现地或死亡地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五、土葬管理

    为尊重少数民族实行土葬的丧葬习俗,市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建立公墓,实行土葬的要统一葬于公墓内。严禁乱埋乱葬。对土葬的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墓单穴不得超出1平方米;遗体墓单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对于在国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登报的形式通知坟主在30日内办理迁坟事宜,用地单位给予一定的搬迁费,迁坟出土的遗骨实行火化。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六、丧事活动管理

    积极推行丧葬习俗改革,反对铺张浪费,禁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公民在丧事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和焚烧祭奠,不提倡在遗体运送途中,抛撒纸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