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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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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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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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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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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8、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居民。 | |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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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 |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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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主要核对户口、身份证,要求户口、身份证号码相符,户口的婚姻状况一栏为无配偶状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住址在婚姻登记处所辖区内。如符合要求,即做无配偶声明书。当事人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声明书内容,填毕后,当事人在监誓人面前宣读,并在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最后登记人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制做证件,颁发结婚证。 | |
|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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