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1、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明、证件: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予入户证明》。
时限:当场办理。
2、办理收养弃婴和孤儿的,应持下列证明、证件:
(1)收养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2)持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落户审批表》,经居住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时限: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市内迁入登记:
1、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薄;
(3)新立户的社区民警编制的门牌号;
时限:当场办理。
三、市外迁入登记:
下列市外迁入登记由办证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直接办理:
1、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1)复员转业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3)复转安置办公室、退伍军人安置办的入户介绍信。
2、办理刑满释放的,应交验下列证明、证件:
(1)拟入户地派出所填写的《释放(解教)人员回原地恢复户口有关情况回复单》;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3)释放机关发给的释放证明。
3、回国(入境)办理入户,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户口薄。
4、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生入户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移证;
(2)《派遣通知书》、《就业招到证》。
时限:即办。
5、调动工作及随迁人员,应交验的证明、证件和具备的条件:
(1)随迁人员须是调动职工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无工作的子女;
(2)工资介绍信;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所有迁出人员的户籍证明。
6、因结婚投亲入户的,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1)《结婚证》;
(2)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7、父、母、子、女投靠入户的,需交验的证明、证件:
(1)子女投靠父母须是未成年子女或无正式工作的成年子女;
(2)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8、随军家属入户,需交验的证明、证件:
(1)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2)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时限:即办。
四、迁出登记:
1、办理迁往外省、市(县)户口,应持有下列证明、证件: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县)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应出示《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复印件)。
2、办理注销登记,应有下列证明、证件:
(1)因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收回身份证;
(2)因出国(境),持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出国(境)证件;
五、变更更正登记
1、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动态项目:
凭本人或户主申报,查验有关证明后予以办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变更姓名,应具备的证明、证件及条件:
(1)16周岁以下由父母申请,学校证明;
(2)16周岁以上需持本人申请,正式在编职工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居民身份证;
(3)本人居民户口薄;
(4)16周岁以上人员需交近期居民身份证照片二张。
(5)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
3、变更民族,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1)本人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须经自治区、盟、市三级公安、民族事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办理;
4、更正出生日期,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始出生日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符合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条件,证明材料齐备的,应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经派出所调查核实, 由办证中心审批。
时限: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