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迁往外省、市(县)户口,应持有下列证明、证件: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县)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应出示《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复印件)。 2、办理注销登记,应有下列证明、证件: (1)因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收回身份证; (2)因出国(境),持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出国(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