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市外迁入登记由办证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直接办理:
1、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1)复员转业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3)复转安置办公室、退伍军人安置办的入户介绍信。
2、办理刑满释放的,应交验下列证明、证件:
(1)拟入户地派出所填写的《释放(解教)人员回原地恢复户口有关情况回复单》;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3)释放机关发给的释放证明。
3、回国(入境)办理入户,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户口薄。
4、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生入户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移证;
(2)《派遣通知书》、《就业招到证》。
时限:即办。
5、调动工作及随迁人员,应交验的证明、证件和具备的条件:
(1)随迁人员须是调动职工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无工作的子女;
(2)工资介绍信;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所有迁出人员的户籍证明。
6、因结婚投亲入户的,应交验的证明、证件:
(1)《结婚证》;
(2)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7、父、母、子、女投靠入户的,需交验的证明、证件:
(1)子女投靠父母须是未成年子女或无正式工作的成年子女;
(2)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
8、随军家属入户,需交验的证明、证件:
(1)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2)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时限: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