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发布日期:2007-06-11〗 〖来源:〗 〖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1、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明、证件: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予入户证明》。
     时限:当场办理。
    2、办理收养弃婴和孤儿的,应持下列证明、证件:
    (1)收养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2)持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落户审批表》,经居住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时限:七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