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往港、澳
〖发布日期:2007-05-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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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去港、澳定居(即单程)的条件: 1.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且分居多年的,可同时申请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2. 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需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3. 内地无依无靠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需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4. 在内地未满14岁的儿童,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5. 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身边无直系亲属,产业无人继承,需由内地子女定居才能继承的。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的申请; 6. 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赴港、澳探亲的(即双程)条件: 1. 夫妻分居一年以上,需往香港、澳门探亲的,可每年安排一次; 2. 父母(子女)定居香港、澳门,其子女(父母)要求前往探望的,每隔一年可安排前往一次; 3. 直系亲属因工伤、严重疾病或其他意外不幸事故,需父母、配偶探望的(提供有关证明、病历); 4. 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香港、澳门死亡,需前往治丧的; 5. 华侨(含外籍华人)、台湾同胞中的知名人士因故不能回内地探亲,其亲属必须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6. 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遗产的; 7. 子女在香港、澳门结婚,必须前往参加婚礼的(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婚礼日期);8. 妻子、女儿或儿媳在香港、澳门分娩,没有人照顾,必须内地父母或配偶去照顾的(须提供产前检查、预产期证明或出生证明);9. 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三)申请手续及需提交的证明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二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N)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2. 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 明 ; 3. 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4. 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的审查意见; 6. 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赴港澳相应的证明是指:   ①申请去港澳定居(即夫妻团聚)或探望配偶的,需提交结婚证明、自己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申请探望父母、子女或近亲属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②申请定居(即照顾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③申请去定居(即投靠父母)的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身份证;孤儿申请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④申请定居(即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老人的)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⑤申请定居(即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提交的相应证明或证件需按规定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受理 1. 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 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 在私营、个体、集体、三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其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段人员需提交待业、辞职等相关证明。4. 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由人事组织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公职人员和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人员,可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五)因私单程往港澳定居证件审批时限:派出所为3个工作日,分局为20个工作日,市局为20个工作日。   因私双程往港澳证件审批时限:常规时间派出所为3个工作日,分局为20个工作日,市局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如奔丧等):派出所为1个工作日,分局为1个工作日,市局为1个工作日。因私往港澳(单双程)证件签发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