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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2 00:00 点击量:167

来源: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户政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内公办发〔2022〕164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提高二连浩特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按照“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用房、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二、迁入登记

城镇落户按照落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办理。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落家庭户。

2.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以下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落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1)符合人才户口迁移条件的;

(2)符合技术工人户口迁移条件的;

(3)符合家属随军、就业、干部职工调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3.投靠直系亲属落户,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落家庭户。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他户口迁移准入要求的,不予办理落户。

三、户籍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选择“跨省通办”模式的,可以直接到迁入地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群众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二)自治区内户籍迁入本市

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审核通过后,由派出所通过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完成户籍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公(廉)租房。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凭证。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产权调换协议书”或其他交房凭证。

(三)“人才”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我市“人才引进”的人员。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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