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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4 15:23 点击量:113

来源: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自治区财政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内蒙古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全区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档案仅由采购代理机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注销后档案遗失,个别档案仅有复印件,原件遗失,政府采购档案不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做到采购全过程留痕可追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内容

总则包括:《办法》制定依据,政府采购档案的内涵、外延,《办法》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分和主要原则。

政府采购档案归集包括:政府采购档案归集的要求、归集的内容、归集的时间、归集的责任。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包括: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保存期限、政府采购档案移交要求、采购人发生机构变动时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要求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撤并时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要求。

政府采购档案利用和销毁包括:政府采购档案利用范围、利用要求、政府采购档案销毁的条件。

政府采购档案信息化建设包括: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档案信息化工作、电子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电子政府采购档案的效力。

监督检查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职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中的职责,以及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

法律责任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则包括:明确《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采购档案管理可参照《办法》执行、施行日期、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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