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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连浩特市入境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3-04-07 至 2023-04-21

点击量:928 来源:二连浩特市公安局

为加强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的管理和服务,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管理秩序,促进口岸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21日前反馈至市公安局。

联系人:王璧

电  话:0479-7521303

手  机:13847900002

邮  箱:704179164@qq.com

附件:《二连浩特市入境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连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4月7日    

二连浩特市入境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的管理和服务,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管理秩序,促进口岸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蒙古国边民是指进入二连浩特市并在二连浩特市居留、经商、就业、就学、就医的蒙古国公民。

第三条 对进入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的管理和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规范管理、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对进入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的管理按照持证类别(护照、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以及居留事由(经商、就业、就医、就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入境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持有效证照进入二连浩特市居留蒙古国边民的管理和服务,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合署办公,将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关等相关部门部分工作职能予以整合,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二)指导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蒙古国边民就学、就医、务工、经商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蒙古国边民管理和服务信息库,定期统计分析蒙古国边民情况;

(四)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蒙古国边民就业、经商等服务培训及法治宣传工作;

(五)负责审核蒙古国边民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

(六)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执行本办法;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节 健康检查证明办理

第六条 在我市居留一个月以上的蒙古国边民必须接受海关的传染病监测体检,并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办理程序为:

(一)填写《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表》;

(二)交验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一年多次)及上述证件的中文翻译件;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2寸半身照片2张;

(四)健康体检。

第七条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有效期为1年,延期程序依照初次办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蒙古国边民,海关按国家相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监护该边民出境。

第九条 对未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的蒙古国边民,不予办理临时居留、就学、就业、经商等登记手续。

第二节  临时居留证件办理

第十条 实行对蒙古国边民临时居留管理制。蒙古国边民持有效证件合法入境后,拟在二连浩特市居留一个月以上的,由本人在三日内到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中心申办《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登记证》。办理程序为:

(一)填写《二连浩特市入境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表》。

(二)交验有效的合法出入境证件、蒙中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一年多次)。

(三)办理临时居留证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入境有效证件;

2.海关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复印件;

3.拟在我市就业的蒙古国边民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详见第五章),拟在我市就医的提供我市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其它临时居留事由的有关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2寸半身照片2张;

5.我市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辖区派出所登记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批准居留的,发放《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登记证》。《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登记证》有效期为三个月至一年,每三个月核查一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合法出入境通行证件有效期限)。《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登记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居留的,持证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5日内重新申办。

第三节 就业管理

第十二条 蒙古国边民在二连浩特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行“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蒙古国边民在本市就业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蒙古国边民就业实行配额制管理,用人单位需要聘用蒙古国边民的应到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用工种类和数量,办理《聘用蒙古国边民审批表》。申请办理《聘用蒙古国边民审批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

(三)单位、企业、厂矿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聘用岗位和岗位人数说明。

第十五条 蒙古国边民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与被聘用蒙古国边民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有效期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期满,用人单位如需继续聘用该蒙古国边民的,应持《企业用工证明》于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蒙古国边民被公安机关取销居留资格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撤消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蒙古国边民发生劳动争议或其他民事纠纷,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争议调处条款确定解决方法和适用法律。

第二十条 职业中介机构非法开展蒙古国边民劳务中介的由权力机关依法取消其中介资质。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非法聘用蒙古国边民及聘用未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蒙古国边民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节 经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二连浩特市辖区内经商的蒙古国边民,由市工商局负责管理。在二连浩特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蒙古国边民,必须到市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 蒙古国边民在二连浩特市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蒙古国边民在二连浩特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工商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节 就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蒙古国边民在二连浩特市就学的由市教科局负责管理。持有效证照入境到二连浩特市就学的蒙古国边民,须向就读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的《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登记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

(二)身份证件及上述材料中文翻译件。

(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就读证明。

(四)中方担保人或监护人的担保书。

第二十六条 在二连浩特市居留的蒙古国边民,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办任何形式的学校。

第六节 就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局专门制定蒙古国边民就医服务指南,指导辖区各医疗机构做好蒙古国边民在二连浩特市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内各医疗机构开通蒙古国边民就医绿色通道,由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引领服务,同时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认真执行蒙古国患者就诊优惠政策。

第七节 娱乐场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场所设立要求

(一)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娱乐场所登记表》;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有效出入境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申明;

3、娱乐场所根据自身营业需要,提供《合作意向书》及相关合作证明;

4、市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证照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使用权证明。

6、娱乐场所地理方位图、正面照片、内部布置平面图,并在示意图上标识出安全通道走向,监控和灭火器位置;

7、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技术监管系统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蒙古国边民须持《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企业聘用蒙古国边民审批表》,携拟聘用蒙古国边民到二连浩特市外国人服务中心办理《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登记证》,并由人社部门办理《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蒙古国边民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任使用。

第三十二条 外籍从业人员如有变动,娱乐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二连浩特市外国人服务管理中心变更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如未及时变更或告知,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外籍从业人员及娱乐场所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籍人员的娱乐场所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内蒙古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从事娱乐场所演艺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八节 临时救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入境人员救助服务工作,由二连浩特市财政每年拨付10万元人民币,用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救助范围:在二连浩特市居住半年以上,因病、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外籍人员。

第三十八条 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二连浩特市外国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就读机构、聘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

(三)就医、就读及其他证明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一条 按照救助标准评定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外籍人员发放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救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救助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上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由二连浩特市外国人服务中心民政业务窗口评定发放标准;

(二)经评定后,将救助名单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二连浩特市外国人服务中心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蒙古国边民入境、出境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从中蒙两国设立的口岸、通道经公安边防检查站、海关等部门查验后入境、出境。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蒙古国边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蒙古国边民入境后在二连浩特市住宿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住宿手续。宾馆、旅店和出租房业主不得擅自容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蒙古国边民。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的宾馆、旅店和出租房业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内蒙古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蒙古国边民定期排查制度,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情况清楚、数据准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docx

 

 

 

征集结果

    关于对《二连浩特市入境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法》程序要求,二连浩特市公安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函等方式对《二连浩特市入境蒙古国边民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无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二连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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