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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解读
索引号: 1152501011663205Y/2021-000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其他
概述: 关于对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2-27 公开日期: 2021-12-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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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解读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7 10:17
  为规范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办公室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制定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2021年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批准。已于2021年12月24公开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标准》第一部分主要表述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二、《标准》第二部分(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对五项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和民族团结、宗教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细化为: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等重要规划; 

  4.矿产、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5.产业发展等方面重大专项规划; 

  6.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其他重要的土地、湖泊、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细化为: 

  1.交通、电力、水利、信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3.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细化为: 

  1.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重大融资举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2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3.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兜底条款)。 

  三、第九条《标准》的实施日期。   

 

 

相关文件: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标题 关于对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解读
索引号 1152501011663205Y/2021-00014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27
  为规范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办公室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制定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2021年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批准。已于2021年12月24公开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标准》第一部分主要表述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二、《标准》第二部分(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对五项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和民族团结、宗教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细化为: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等重要规划; 

  4.矿产、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5.产业发展等方面重大专项规划; 

  6.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其他重要的土地、湖泊、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细化为: 

  1.交通、电力、水利、信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3.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细化为: 

  1.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重大融资举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2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3.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兜底条款)。 

  三、第九条《标准》的实施日期。   

 

 

相关文件: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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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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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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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解读

  为规范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办公室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制定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2021年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批准。已于2021年12月24公开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标准》第一部分主要表述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二、《标准》第二部分(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对五项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和民族团结、宗教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细化为: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等重要规划; 

  4.矿产、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5.产业发展等方面重大专项规划; 

  6.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其他重要的土地、湖泊、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细化为: 

  1.交通、电力、水利、信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3.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细化为: 

  1.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重大融资举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2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3.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兜底条款)。 

  三、第九条《标准》的实施日期。   

 

 

相关文件: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办公室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制定了《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2021年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批准。已于2021年12月24公开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标准》第一部分主要表述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二、《标准》第二部分(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对五项决策事项进行细化。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和民族团结、宗教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细化为: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等重要规划; 
  4.矿产、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5.产业发展等方面重大专项规划; 
  6.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细化为: 
  1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其他重要的土地、湖泊、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细化为: 
  1.交通、电力、水利、信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3.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细化为: 
  1.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重大融资举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2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3.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兜底条款)。 
  三、第九条《标准》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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