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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52501011663205Y/2020-012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其他
概述: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6-19 公开日期: 2020-06-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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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6-19 09:42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9日

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内党发〔2010〕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和《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试行)》(锡署发〔2018〕178号)精神,为构建更具创造力、竞争力的人才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对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要求,尝试人才发展政策创新,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第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驻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成立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改革创新”的原则,按需引进,重在使用。

  (一)人才优先。在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方面优先向基层工作一线倾斜,确保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条件优先考虑,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适用,逐步形成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

  (二)以用为本。着眼于引好用活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引进使用激励效能,坚持引当适任、引当其时、用当尽才,为人才引进和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三)改革创新。依托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人才政策优势,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借鉴先进地区人才发展经验做法,探索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模式。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六条 围绕我市国际贸易物流、进出口加工、边境特色文化旅游、清洁能源四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紧扣教育卫生、电子商务、金融管理、口岸物流、矿产加工、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

  第七条 引进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一)第一类。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急需紧缺人才。

  1.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的创新创业项目带头人,以及拥有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港、互市贸易区经历经验,熟悉上述工作的人才。

  2.我市急需的在国际商务、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旅游、法律、英语、蒙语、俄语等相关领域的优秀人才,口岸经济及信息化专业人才。

  拟引进人才须取得硕士研究生或“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第二类。优秀教育人才。

  1.盟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得者、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

  2.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毕业生。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从事教学在中考、高考成绩优秀、在盟市级统考或全市统考中成绩优秀(突出)的教师。

  (三)第三类。优秀卫生人才。

  1.具有三级或二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具有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或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旗县级范围内卫生领域医术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蒙医、推拿、按摩、医技、疾病预防等学科带头人。

  (四)第四类。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人才引进采取如下方式:

  (一)刚性引进。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的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所需编制,应在我市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刚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聘期内不得调离。

  (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或在外地完成工作内容,不调转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协助用人单位完成开发研究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人才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薪酬待遇,但不纳入我市编制管理的人才。

  第四章 引进程序和待遇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人才引进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议定。除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外,人才引进一般于每年初按照如下程序:

  (一)人才引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底向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全市次年《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

  (二)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采取发布公告考察考核或单位申报评估认定的方法进行引进。

  (三)根据人才引进实际,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聘用手续。

  (四)刚性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五)签订人才引进合同。合同中明确拟引进人才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服务方式、薪酬待遇等,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

  第十条 刚性引进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待遇。采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动或聘用方式按同类事业单位人员兑现工资待遇。

  1.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人员按副高级职称兑现工资。

  2.引进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按中级职称兑现工资。

  3.引进已有职称人员,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到对应职称最高档。

  (二)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未提供人才公寓的,3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每年3万元。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及其他特殊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每年2万元。

  (三)其他待遇。

  1.引进人才的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式编制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就业。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引进人才有落户愿意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的子女需在我市入学入托的,可优先在我市公立幼儿园、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市教科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采用灵活薪酬制度,根据人才类别及工作实际进行一事一议,每天不高于800元,年薪按税前15万元至25万元标准确定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引进人才在聘用期内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引进人才变动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五险两金”(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解读《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52501011663205Y/2020-01229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6-19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9日

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内党发〔2010〕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和《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试行)》(锡署发〔2018〕178号)精神,为构建更具创造力、竞争力的人才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对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要求,尝试人才发展政策创新,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第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驻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成立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改革创新”的原则,按需引进,重在使用。

  (一)人才优先。在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方面优先向基层工作一线倾斜,确保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条件优先考虑,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适用,逐步形成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

  (二)以用为本。着眼于引好用活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引进使用激励效能,坚持引当适任、引当其时、用当尽才,为人才引进和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三)改革创新。依托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人才政策优势,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借鉴先进地区人才发展经验做法,探索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模式。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六条 围绕我市国际贸易物流、进出口加工、边境特色文化旅游、清洁能源四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紧扣教育卫生、电子商务、金融管理、口岸物流、矿产加工、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

  第七条 引进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一)第一类。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急需紧缺人才。

  1.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的创新创业项目带头人,以及拥有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港、互市贸易区经历经验,熟悉上述工作的人才。

  2.我市急需的在国际商务、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旅游、法律、英语、蒙语、俄语等相关领域的优秀人才,口岸经济及信息化专业人才。

  拟引进人才须取得硕士研究生或“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第二类。优秀教育人才。

  1.盟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得者、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

  2.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毕业生。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从事教学在中考、高考成绩优秀、在盟市级统考或全市统考中成绩优秀(突出)的教师。

  (三)第三类。优秀卫生人才。

  1.具有三级或二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具有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或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旗县级范围内卫生领域医术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蒙医、推拿、按摩、医技、疾病预防等学科带头人。

  (四)第四类。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人才引进采取如下方式:

  (一)刚性引进。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的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所需编制,应在我市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刚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聘期内不得调离。

  (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或在外地完成工作内容,不调转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协助用人单位完成开发研究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人才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薪酬待遇,但不纳入我市编制管理的人才。

  第四章 引进程序和待遇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人才引进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议定。除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外,人才引进一般于每年初按照如下程序:

  (一)人才引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底向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全市次年《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

  (二)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采取发布公告考察考核或单位申报评估认定的方法进行引进。

  (三)根据人才引进实际,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聘用手续。

  (四)刚性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五)签订人才引进合同。合同中明确拟引进人才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服务方式、薪酬待遇等,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

  第十条 刚性引进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待遇。采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动或聘用方式按同类事业单位人员兑现工资待遇。

  1.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人员按副高级职称兑现工资。

  2.引进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按中级职称兑现工资。

  3.引进已有职称人员,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到对应职称最高档。

  (二)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未提供人才公寓的,3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每年3万元。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及其他特殊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每年2万元。

  (三)其他待遇。

  1.引进人才的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式编制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就业。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引进人才有落户愿意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的子女需在我市入学入托的,可优先在我市公立幼儿园、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市教科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采用灵活薪酬制度,根据人才类别及工作实际进行一事一议,每天不高于800元,年薪按税前15万元至25万元标准确定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引进人才在聘用期内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引进人才变动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五险两金”(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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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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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52501011663205Y/202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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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9日

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内党发〔2010〕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和《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试行)》(锡署发〔2018〕178号)精神,为构建更具创造力、竞争力的人才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对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要求,尝试人才发展政策创新,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第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驻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成立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改革创新”的原则,按需引进,重在使用。

  (一)人才优先。在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方面优先向基层工作一线倾斜,确保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条件优先考虑,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适用,逐步形成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

  (二)以用为本。着眼于引好用活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引进使用激励效能,坚持引当适任、引当其时、用当尽才,为人才引进和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三)改革创新。依托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人才政策优势,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借鉴先进地区人才发展经验做法,探索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模式。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六条 围绕我市国际贸易物流、进出口加工、边境特色文化旅游、清洁能源四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紧扣教育卫生、电子商务、金融管理、口岸物流、矿产加工、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

  第七条 引进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一)第一类。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急需紧缺人才。

  1.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的创新创业项目带头人,以及拥有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港、互市贸易区经历经验,熟悉上述工作的人才。

  2.我市急需的在国际商务、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旅游、法律、英语、蒙语、俄语等相关领域的优秀人才,口岸经济及信息化专业人才。

  拟引进人才须取得硕士研究生或“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第二类。优秀教育人才。

  1.盟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得者、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

  2.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毕业生。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从事教学在中考、高考成绩优秀、在盟市级统考或全市统考中成绩优秀(突出)的教师。

  (三)第三类。优秀卫生人才。

  1.具有三级或二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具有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或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旗县级范围内卫生领域医术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蒙医、推拿、按摩、医技、疾病预防等学科带头人。

  (四)第四类。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人才引进采取如下方式:

  (一)刚性引进。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的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所需编制,应在我市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刚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聘期内不得调离。

  (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或在外地完成工作内容,不调转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协助用人单位完成开发研究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人才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薪酬待遇,但不纳入我市编制管理的人才。

  第四章 引进程序和待遇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人才引进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议定。除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外,人才引进一般于每年初按照如下程序:

  (一)人才引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底向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全市次年《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

  (二)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采取发布公告考察考核或单位申报评估认定的方法进行引进。

  (三)根据人才引进实际,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聘用手续。

  (四)刚性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五)签订人才引进合同。合同中明确拟引进人才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服务方式、薪酬待遇等,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

  第十条 刚性引进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待遇。采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动或聘用方式按同类事业单位人员兑现工资待遇。

  1.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人员按副高级职称兑现工资。

  2.引进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按中级职称兑现工资。

  3.引进已有职称人员,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到对应职称最高档。

  (二)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未提供人才公寓的,3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每年3万元。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及其他特殊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每年2万元。

  (三)其他待遇。

  1.引进人才的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式编制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就业。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引进人才有落户愿意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的子女需在我市入学入托的,可优先在我市公立幼儿园、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市教科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采用灵活薪酬制度,根据人才类别及工作实际进行一事一议,每天不高于800元,年薪按税前15万元至25万元标准确定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引进人才在聘用期内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引进人才变动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五险两金”(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解读《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9日
  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内党发〔2010〕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和《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试行)》(锡署发〔2018〕178号)精神,为构建更具创造力、竞争力的人才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对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要求,尝试人才发展政策创新,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第三条 市直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驻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成立二连浩特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改革创新”的原则,按需引进,重在使用。
  (一)人才优先。在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方面优先向基层工作一线倾斜,确保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条件优先考虑,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适用,逐步形成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
  (二)以用为本。着眼于引好用活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引进使用激励效能,坚持引当适任、引当其时、用当尽才,为人才引进和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三)改革创新。依托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人才政策优势,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借鉴先进地区人才发展经验做法,探索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模式。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六条 围绕我市国际贸易物流、进出口加工、边境特色文化旅游、清洁能源四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紧扣教育卫生、电子商务、金融管理、口岸物流、矿产加工、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
  第七条 引进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一)第一类。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急需紧缺人才。
  1.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的创新创业项目带头人,以及拥有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港、互市贸易区经历经验,熟悉上述工作的人才。
  2.我市急需的在国际商务、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旅游、法律、英语、蒙语、俄语等相关领域的优秀人才,口岸经济及信息化专业人才。
  拟引进人才须取得硕士研究生或“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第二类。优秀教育人才。
  1.盟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得者、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
  2.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毕业生。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从事教学在中考、高考成绩优秀、在盟市级统考或全市统考中成绩优秀(突出)的教师。
  (三)第三类。优秀卫生人才。
  1.具有三级或二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具有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或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旗县级范围内卫生领域医术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蒙医、推拿、按摩、医技、疾病预防等学科带头人。
  (四)第四类。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人才引进采取如下方式:
  (一)刚性引进。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的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所需编制,应在我市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刚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聘期内不得调离。
  (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或在外地完成工作内容,不调转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协助用人单位完成开发研究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人才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薪酬待遇,但不纳入我市编制管理的人才。
  第四章 引进程序和待遇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人才引进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议定。除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外,人才引进一般于每年初按照如下程序:
  (一)人才引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底向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全市次年《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
  (二)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拟引进人才目录》和引进方法,采取发布公告考察考核或单位申报评估认定的方法进行引进。
  (三)根据人才引进实际,由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聘用手续。
  (四)刚性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五)签订人才引进合同。合同中明确拟引进人才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服务方式、薪酬待遇等,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
  第十条 刚性引进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待遇。采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动或聘用方式按同类事业单位人员兑现工资待遇。
  1.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人员按副高级职称兑现工资。
  2.引进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按中级职称兑现工资。
  3.引进已有职称人员,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到对应职称最高档。
  (二)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未提供人才公寓的,3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每年3万元。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及其他特殊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每年2万元。
  (三)其他待遇。
  1.引进人才的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式编制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经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就业。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引进人才有落户愿意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的子女需在我市入学入托的,可优先在我市公立幼儿园、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市教科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采用灵活薪酬制度,根据人才类别及工作实际进行一事一议,每天不高于800元,年薪按税前15万元至25万元标准确定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引进人才在聘用期内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引进人才变动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五险两金”(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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