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1 14:56

来源: 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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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现就制定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下列情形中,申请人因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无法自行提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也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的,可以由申请人书面陈述所涉事项内容,并声明陈述客观真实,承诺自愿承担陈述不实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以申请人陈述、声明、承诺材料代替相关证明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业务。

(一)一般事项

1、申请人以其婚姻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21日)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声明其婚姻状况、结婚时间节点的。申请人基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声明其与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亲存在婚姻关系、婚姻状况、结婚时间节点的。申请人基于户籍证明等材料,声明其与同户籍成员婚姻状况、结婚时间节点的。

2、申请人因转业退伍、改变国籍等原因导致现在持有的身份证件与此前登记使用身份证件不同,或现在持有身份证件与权属来源依据记载的身份证件不同,但相关证件记载的申请人出生时间等基本信息一致的,申请人声明为同一人的。

3、申请人现在持有的身份证件与此前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不同,但可以推定为系繁体字、简化字、同音字、书写或识别错误,且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一致,申请人声明为同一人的。

4、登记簿或权属来源材料无身份证件信息,但申请人姓名等基本信息一致,且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持有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的,申请人声明不动产归其所有的。

5、申请人声明其系小微企业申请登记费等费用减免的。

6、申请人申请独用宗地上不动产抵押登记、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核实地上建筑物现状与登记簿记载是否一致,双方申请人作一致性声明的。

7、申请人以其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被拆除申请注销登记,对房屋被拆迁的事实作陈述的。

8、申请工业厂房或别墅等有独立使用部位的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可由抵押人承诺抵押物现状未发生变化。

(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 周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做陈述的。

2 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满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3、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无死亡时间信息,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信息不一致,但申请人陈述系同音字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笔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5、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曾经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用于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

3、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现申请人陈述情况不属实的。

4、存在权属争议、异议登记或公告期间他人提出异议的。

5、申请人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6、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告知 

申请人声明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法通过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信息,或通过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等手段查询无果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同时告知该制度适用范围、办理方式、法律后果等。

(二)承诺

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面前签署《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证明事项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手续参照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操作手册委托事项模板执行。

(三)办理 

1、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制提交《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证明事项承诺书》后,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的,该业务转入正常流程办理。

2、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但可以容缺受理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理由;不可以容缺受理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理由。

3 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认为应当公告征询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查方式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申请事项、陈述内容、行为后果等因素,按照事前核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加强核实核查,以降低登记风险。

1、线上核查。利用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公安、民政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查询。

2、内部核查。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簿、登记档案等进行核查。

3、协同核查。如确有必要,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采用电话方式确认的,经办人员应做好电话记录。以上事前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业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审查能力,不得用承诺代替审查责任。

四、监管措施

对于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申请人列入“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黑名单”,再申请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时不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相关政策。

2、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造成登记错误,该错误能够通过更正登记、撤销登记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依法纠正;因不动产为他人善意取得、存在他物权、被查封等导致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3、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协同相关部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申请人失信行为一经确认,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信用管理部门。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构成违法犯罪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报公安机关。                    

 

 

 

                                                                                                            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1日